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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品房会出现产权纠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为什么商品房会出现产权纠纷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商品房出现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房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

在商品房出售以前,房地产商已将出售房屋所在的土地或出售的房屋抵押,在解押之前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出售的房产价款不明显低于价值和通知抵押权人(比如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并告知购房人已经抵押的情况,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的风险是在房地产商解押之前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也无法以房地产商出售的房屋已抵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期间,在建房屋出现“烂尾”或房地产商破产,购房人虽可依合同要求房地产商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未必能挽回自己的全部损失。因此,购房人在知道欲购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没有特别的实惠是没有必要去买的。

2、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或已售房。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面对这些法律法规,却仍有个别不法的房地产商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进行销售,或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甚至多次出售,对购房人进行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受骗的购房人虽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然存在房地产商同意赔多少,实际能赔多少的问题,仅凭合同第十二条铅印文字解决这个问题也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购房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二条空行写明:“出卖人保证本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抵押,否则本合同自买受人通知解除之日起取消,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通知几日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人民币多少钱(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具体数字)。”争取对自己多一点儿保护。

3、购房人已购房屋在购买后又被房地产商抵押或出售。

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和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的规定,房地产商的这些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房地产商违法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一定能保障购房人能得到应有民事补偿。

目前仍有购买的房屋没有抵押,但土地已被抵押的情况出现。对于这种情况,按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购房人虽不至于血本无归,但也难免遭到一定损失。要想防范,购房人最好签合同前查看清楚“土地使用证”的正本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

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办

具体程序如下: 请您(单位)持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向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在申请中,您(单位)应写清请求事项(如申请确权、撤销房产证等)、存有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个人提交申请时,在工作人员面前签字或按手印)。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公证书及相关证明。

区房管局或登记中心接收当事人的房产纠纷申请书、证据、身份证明等,应给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在申请书及回执单上注明受理人、受理时间。然后,进行调查,作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该科根据上述资料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复函、撤证决定、通知等公函,报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回区局,由区局送达当事人(登记中心受理的由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直接送达当事人)。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产权纠纷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商品房出现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原因,有以上三种情况。从受理申请到通知当事人领取复函的工作时限一般为30天。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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