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逾期办理产权证要注意什么
有关逾期办理产权证要注意什么
拿到房产证,房子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属于自己,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义务,自己又不能独立解决,此时要注意什么,如下所述:
1、产权证办不出来,大多是发展商各项政府规费没交齐,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不给发展商发大产证,本意可能是对发展商的某种形式的惩罚,要求发展商承担责任,但由于预售制度的存在,尽管未取得大产证,发展商照样可以合法的把房子卖出去,回笼资金,取得利润,所以产证问题伤不着发展商。不但不能给发展商什么触动,反而给一些没有诚信的发展商可乘之机。目前来看,产证问题主要影响到小业主,这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我们认为,发展商的问题应该找发展商解决,对交齐了房款的业主要及时发给产权证,不能因产证问题伤及无辜的业主。产权长期不明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2、发展商本身有自有资金,又有银行的信贷支持,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子又基本都已预售出去了,该回笼的资金都已回笼了,该赚取的利润都赚到了,发展商为什么还没有钱缴交本应用其自有资金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规费呢 这其中的问题发人深醒,关键在于发展商如何使用其预售收入,特别是购房人按揭贷款支付的销售收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看来关键是如何把这些规定落在实处,特别是银行要制定一些办法,禁止发展商任意把钱挪作他用,这也是银行降低自身的信贷风险,减少呆帐坏帐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3、由于房地产市场火爆,发展商房子不愁卖不出去,因此对购房人(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例如要求将售楼广告上承诺的内容写进售房合同,或写进其他补充条款,往往不予理会,这是由于双方谈判实力相差悬殊所致。从北京、深圳等地的经验来看,有欲望购买同一楼盘的购房人联合起来集体与开发商协商,能形成合力对发展商造成一些冲击,说服发展商做出一些实质性让步。上海的购房者(消费者)可以借鉴这一经验,逐步改变单枪匹马,与强大的发展商单兵作战的局面,特别是熟练掌握网络技术的年轻购房者,而不能指望发展商的良心,只有走联合自强之路才有希望。
4、业主们买房对房子的路段、户型、楼层、朝向、环境等非常重视,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买房子除了关注市场成熟、法律完备国家的购房人士应关注的那些问题外,还要特别关注房子法律风险。我们有当事人所在的楼盘,房子建好了,业主也入住了,但发展商却是几乎所有该给政府交的钱都没交齐,该付的工程款都没付清,水、电都是临时的,而且所有资金挥霍一空,申请破产已申请了三年,发展商自己的员工也度日艰难,遇到这样从根子上烂起、“生死两茫茫”的楼盘,业主们还是趁早退出、壮士断腕的好。
但中国的业主们有中国特色的心理使他们难以割舍已经装修好住进去的房子:一是好汉不吃眼前亏,宁肯将来吃大亏,也不现在吃小亏;二是追涨杀跌的心理,房价在涨,所以不舍得抛;三是从众心理,你不抛我也不抛;四是等靠要心理,政府总有一天会帮我们解决的。所以希望业主们应当尽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发展商,遇到象前面提到的那样的发展商应勇于舍小利,吃小亏,尽早脱身走人,实在不行陷住了,应当引用合同法第66、67、68条的规定,立即停止支付房款,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开发商何时属于违反办证义务
在办理房屋两证过程中,办证义务完全归于开发商,还是购房者亦负有一定的办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办证义务并非简单的主办与协办之分,两者并无必然的主次关系或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开发商承担办证的具体义务,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因此,开发商于初始登记时负主要办理义务,于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应承担协办义务。
当然,鉴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办证义务范围,双方亦可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办证义务的范围,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由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购房者未能办理两证不能简单归责于开发商。若开发商办理完毕初始登记并通知购房者申办两证,但购房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申办两证以至超过《解释》规定的办证期限或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则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办证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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