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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情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有这方面问题,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您最为精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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