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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房屋中介买二手房暗藏哪些风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风险一:以租待售——房价变化一方吃亏。

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内售房者最普遍采用的避税方式,虽然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资源,避免空置损失,但一旦房价在租期大涨,房主因此毁约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几个月的买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反之亦然。

风险二:把交易价格“做低”——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

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虽然买卖双方都可以从中占点小便宜,但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

风险三:不过户先公证——公证效力受质疑。

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到质疑。

风险四:找物业改底单——合同效力将失去。

改了底单就等于改了原来的购房合同,重新签了一个新合同。原来合同的有效性将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将面临权益无法保证的问题。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不思远虑、但求近见的公司,由于内部经纪人、业务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利用一些尚不规范或管理不健全的空隙,投机取巧,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欺诈牟利。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不良的影响。九十年代初,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一时过热,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展过快,加上政府对该行业的管理法规不健全,许多经纪人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无牌经营,个体经营,中介费收取过重等原因,妨碍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正常动作和发展。要转变这种状况,还中介公司固有的声誉、地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理等一系列立法及措施相应出台后,要严格遵守执行,坚持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以高准则高素质的高效服务,赢利公司效益,建立中介公司的良好形象与品牌,自强、自律、为客户提供公平的优质服务,从而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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