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品房交付是否符合 验收合格和综合验收合格条
1、“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持有的《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为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交付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还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对竣工验收组织、条件及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还必须具备: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项)。对于验收的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出具工程(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在有些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单凭一份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以此作为达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合格”的条件,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工程竣工实行由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验收向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备案制度后,建设单位持有的《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即使结论为合格,也没有达到“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条例》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十项里分别规定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的相关要求,这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也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文件必须从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获取,不象《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完全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产生。而且广东省建设厅已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办房函〔2003〕63号)明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使,退而求其次,依合同文本解释,不要求开发商以竣工验收备案为“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是否成功备案有赖于行政效率等因素),开发商也应该提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实质已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2、“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条件为“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是否可以以非强制性要求来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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