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常见疑难问题
房产继承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一是继承的发生。
房屋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权,默示视为接受,而放弃继承权需要有明确的表示,并且要在作为遗产的房屋分割之前做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放弃的遗产份额。放弃后又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继承人在房屋分割后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这部分放弃的房屋不应按照继承程序再分给其他的继承人所有。
二是所有权的取得。
房屋分割后,怎样才能真正有效的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物权法》实施以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全部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房屋继承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更为明确:“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物权法》实施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取得被继承人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如果继承人想要处分该房屋,则依然需要办理登记,否则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虽然根据现行法律,继承房屋后自己居住,可以不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没有“红本本”在手,心里总有些不踏实,而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因此产生的、本应避免的纠纷,所以笔者建议大家还是不要怕麻烦,到房地产登记中心走一趟,将“红本本”真实地放在手里,踏踏实实地过以后的日子。如果你还需要其他的法律帮助,可以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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