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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与投资收回有什么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吸收合并,合并方应办理变更登记,而被合并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通常被合并方股东将变更成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投资收回,是指股东收回投资,即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股东撤回或减少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属于减资行为,被投资企业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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