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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界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推进传统财产执行的同时,应个案执行需要,不断拓宽执行财产的范围,是有效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债权的有益尝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变现被执行人的网络游戏设备以偿付债务的案件,由此引发了网游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及相应的查控、处分程序该如何操作等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稀缺资源。网络游戏交易市场中,网游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虚拟货币、虚拟物品(游戏内道具)、游戏账号。

我国文化部在2010年8月1日施行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了明确定义。据此,不同于存在游戏程序之外的虚拟货币,虚拟物品属于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游戏产品及服务之一,是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至于游戏账号,初看属于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游戏产品及服务平台之一的用户系统信息,但笔者认为游戏账号交易的标的是该账号ID信息及在游戏中享有的所有游戏产品及服务(包括角色职业、角色等级、角色性别、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不包括该账号对应的实名个人信息。

执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分析

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现状是探讨执行的基础

网络游戏作为朝阳产业,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交易规模亦非常可观。文化部发布的《2012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收入规模达601.2亿元,同比增长28.3%,并预计到2015年末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互联网消费调研中心《2010-2011年中国游戏市场研究年度报告(简版)》统计,仅有12.6%的用户月消费额为零,大部分用户的月消费额未超过200元,但有3.9%的用户月消费在1001元以上。其中主要消费用途是购买游戏道具,且网上交易平台成立首要消费渠道,甚至有国内保险公司针对网游虚拟财产损失推出了首个网络虚拟财产责任险。

对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行政监管与规范是探讨执行的协力

网游虚拟财产在现实交易中也存在欺诈等不诚信现象,甚至一些标的是窃取而得,由此网游虚拟财产交易面临与现实交易同样的利益纠纷。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欠缺规范等新问题亦引起了行政机关的广泛关注。行政规范与监管起始于网游虚拟货币交易,最终扩展到网络游戏行业整个经营秩序,相关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3日文化部发布了048《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认真梳理网络游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细致研究各相关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有效规范了网络游戏的经营行为,如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管理措施,如绑定与该用户实名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等。行政机关对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与规范为执行查控及处分提供了便利条件。

尽管司法实务及理论界对法律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的路径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交易与保护的探索还在继续,但如果这些可以变现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列入执行财产范围,不论是胜诉债权人还是社会公众都会心存疑惑。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执行性分析

网络游戏中,玩家根据游戏规则,通过投入现实货币、时间、劳动取得虚拟财产,使这些财产具有价值。这些虚拟财产除了在特定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还成为现实交易的标的。笔者认为,在网游虚拟财产所依附的网络游戏不属非法、取得方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财产理所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网游虚拟财产是财产的表现形式之一

网游虚拟财产的获得既是游戏服务协议的履行,又是玩家的劳动成果,该财产与现实财产既有相似性又有独特性。共性方面主要包括具有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特性方面主要在于虚拟性、期限性、依赖性。附着于网游虚拟财产之上的现实权益是引发从制度和规范层面上对诸如确认与保护等问题探讨的原因。

网游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

1.以网游虚拟财产为客体形成的社会关系受民法调整。网游虚拟财产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1)玩家与网游运营商之间,借助外挂等违法经营活动导致账号被封等纠纷,因停运导致虚拟财产能否退还等纠纷。(2)因虚拟物品交易引起玩家之间的纠纷。(3)因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件、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从网络财产纠纷的类型可以推知,其一,关联当事人包括网游运营商、玩家、侵犯虚拟财产的第三人;其二,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即网游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玩家因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综上,以网游虚拟财产为客体形成的社会关系可以纳入现有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2.法律保护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网游虚拟财产是司法实务界、理论界的共识。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司法判例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角度为网游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护。比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晨诉**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某、万某盗窃案等。③在立法未予明确回应的情况下,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网游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法官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勇敢作出裁判,对于网游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维护和规范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尽管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有不同的认识,鉴于笔者未查到合理且值得辩驳的否定学说的情况下,本文仅对肯定说进行简要梳理。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财产权可根据不同权利客体分为物权、债权与无体财产权,这是法律保护不同财产类型的三种方式。理论界针对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路径主要提出了四种学说: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新型财产权。这些学说仅仅是对以虚拟财产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规则争议。不论是将虚拟财产定位于现有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二元权利体系,还是建议构建新的财产权法体系,都是基于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这一前提下的理论探讨。

3.法律保护网游虚拟财产的界线。

(1)争议虚拟财产权利主体的确认。根据司法实务对虚拟财产纠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有两种方式可以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一是提供实名身份信息,这也是新的实名制要求。二是提供充值等使用凭证,结合账号和密码,这是对网游普遍习惯的尊重。

(2)非法游戏及违法经营活动产生的虚拟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财产所依赖的网络游戏违法,作为标的亦同。

(3)由盗窃等违法行为取得的网游虚拟财产,因取得方式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的网游虚拟财产可变现。

1.归属可以确定。作为行政管理的新要求,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及贯彻实施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实名注册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2010年8月1日之后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3个月内,使用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对2010年8月1日之前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6个月内,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增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因此,第三条第(八)项有关实名制及实名注册信息增补工作应已完成,司法实务中亦认可结合惟一账户及其他充值等使用凭证以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2.交易非法律所禁止。生活中,我们在“好望角”、“17713”等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上可以见到虚拟货币交易、虚拟物品交易、游戏账号交易专栏。尽管不少网络游戏规则禁止网游虚拟财产离线甚至线上交易,其目的无外乎维护网络游戏的公平、防止虚拟财产盗窃等纠纷。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禁而不止,显然用户并不认同该禁令,更有博文指出该禁令是为实现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专营专销。①笔者认为,私法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网络游戏市场相继出台的行政规范文件,无一不是从监管与规范角度促进网游市场健康发展,并没有明确或隐含禁止包括网游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由此可知,受法律保护的网游虚拟财产是可以交易的。当然,面对自发形成且规模不小的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认定交易行为无效的成本显然不止互为返还那么简单。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项及第(十八)项的内容,如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转移,行政机关是予以认可的。尽管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式禁止交易涉及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限制,但为避免买受人过户出现阻挠,笔者将虚拟财产交易受游戏规则禁止的情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执行规范未禁止

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中均有“其他财产情况”一项,提示执行员应对执行财产范围的认识保持开放性。

2.网游虚拟财产的执行应排除执行豁免财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进行强制执行。此外,执行财产豁免范围还包括:禁止流通物,如毒品;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彳导执行的财产;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由此可见,只要网游虚拟财产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约束范畴,执行法院是可以对之强制执行的。

网游虚拟财产执行程序的构建

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适用范围

1.应个案执行需要。将网游虚拟财产列入常规执行财产范围,由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并不妥当。因为网游市场的规范刚刚起步,诸如虚拟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列入遗产适用继承等问题尚待明确,产权制度的建构关涉利益衡量等诸多层面,将这些争议导入执行程序无疑会增加执行成本,影响执行效率,违背探讨网游虚拟财产执行的初衷。当然,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应予核实。至于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有益执行、便于执行出发,应排除网游虚拟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及虚拟货币交易被游戏规则禁止的情形。

2.被执行人处于特定年龄层。互联网消费调研中心在<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消费调查报告》中指出,在消费的网游用户中近40%在26-30岁之间,19-25岁、31-40岁的消费人群亦值得关注。网游虚拟财产的调查,只不过从务实角度出发,不应将其列入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例行调查工作。为核实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可向特定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协助查询。网游实名注册制度的推进及绑定与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服务要求,也为查询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查封。尽管运营实务中有采取冻结措施的案例,不过,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拍卖的标的物应为查封、扣押的执行财产。据此,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对核实的被执行人名下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应采取查封措施,而协助执行义务人应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至于具体操作则由网游运营商进行技术安排。

网游虚拟财产执行的变价

针对网游虚拟财产的变现,相关知名交易平台已摸索出成熟的交易模式和交易规则,而传统拍卖模式也在试水。不过,针对未成年人的交易禁止,执行法院仍需把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效力性禁止与管理性禁止)。

1.价格评估。

(1)网游虚拟货币价格的评估标准。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其所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据此虚拟货币存在市价。

(2)网游虚拟物品及游戏账号价格的评估标准。现有价格评价体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游戏运营商公布各种游戏虚拟财产的市场参考价;二是玩家之间离线的交易价格,尽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但从侧面反映了交易标的的供需关系。考虑到目前尚无统一价值评估标准的实际情况,由于关联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同期市场参考价在虚拟财产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公信力,并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当时的供需关系,笔者建议将该市场参考价作为标准价格。

2.注意事项。

(1)竞买人资格限制。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规定,应限制未成年人竞买。

(2)变现价格限制。根据2007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定货币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且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3.变现方式。

(1)有市价的虚拟货币在执行变现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及第35条的规定直接变卖,并通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操作,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原购买金额,且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

(2)虚拟物品及游戏账号的执行变现仍以拍卖为主,变卖为例外。对于传统拍卖程序,笔者不另行赘述,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禁止无益拍卖;禁止超额拍卖。拍卖的虚拟财产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同时承受相关网游游戏规则。法院变卖时,可委托专业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以寄售的方式进行处分;当事人自行变卖的,法院可依申请决定是否准许,并指定变卖期限,监督当事人按合理的价格变卖,合理控制变价款项。

(3)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物抵债。从规避拍卖、变卖成本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并自行变现。

网游虚拟财产执行变现的效果1.游戏账号的交付及过户。买受人可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实际控制受让的游戏账号。尽管有网游服务商规定实名信息一旦登记,不作变更,希图禁止游戏账号交易以减少纠纷处理成本,实为“懒政”。买受人持执行法院过户法律文书及协助过户通知书,网游服务商应予以办理。

2.网游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交付。

虚拟财产、虚拟物品的交付必须要在网络游戏中完成。通过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出售的,法院应见证交付,并辅以截图和即时确认材料。

3.纳税。

尽管并非对交易行为本身合法性的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将网游虚拟货币交易纳入征税范围。虽然针对网游虚拟物品的征税问题尚处在调研阶段,但是网游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和现实世界进行的交易,与实物商品交易并无实质区别。笔者认为,司法处分后执行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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