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咨询:
一个客户欠我货款有30多万元,他在江苏那边有一套房子,在我屡次找他之后,他说把那套房子过户给我,不过那套房子在他儿子名下,也就是说目前产权属于他儿子。因为这个客户除了欠我的钱外,还欠其他人很多钱,我担心他在答应将房子过户给我的同时也给了别人同样的承诺。请问如果我现在起诉,能否要求做财产保全或者查封这套房子?如果我和客户以及客户的儿子签署一个三方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院今后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同时保全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客户儿子在江苏的房子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属于案外人财产。因此李先生如果起诉客户,是没有权利要求查封客户儿子江苏的房子的。
如果李先生和其客户以及客户的儿子签署一个三方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客户儿子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该客户儿子是否已年满十八周岁。如果已届十八周岁,那么可以认为该三方协议是一个债务转让协议,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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