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是否可以收回房权
李女士与赵某结婚前,赵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楼房,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曾借贷35万,由赵某的朋友张某提供担保,后来张某替夫妻二人偿还了贷款。
结婚六年后,李女士与赵某闹离婚,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以将其购买的楼房出卖给张某的方式偿还借款35万,二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办理了房产变更及土地使用登记手续。
卖掉房屋后,赵某就搬离了该楼房,李女士继续在此房内居住,后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支付给李女士20万元,系该楼房的分割款。不久,张某要求李女士搬出房屋,被李女士拒绝后,张某竟将其告到法院,请求物权保护。那么,究竟赵、张二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房产证已登记于赵某名下,赵某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产转让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获得该房属于善意,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
因此,张某善意取得该房,张某有权要求李女士搬出该房。同时,李女士无权对抗善意买受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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