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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是否有义务协助买方完成不动产登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屋买卖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因此需要买卖双方特别谨慎。买卖房屋时除了买卖双方交付房屋、价款等主要义务外,还要特别注意其他附随义务的存在。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其必须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那么登记时卖方是否有义务协助买方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卖方是否有义务协助买方完成不动产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

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房屋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帮助交易达成。买卖中具体事项依照买卖双方的约定而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登记视为交付,若是卖方拖延办理产权登记,买方应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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