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房屋未过户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吗
离婚分割房屋未过户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割房屋未过户的,能不能执行房屋要依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定,如果是共同债务的,房屋是共同财产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共同债务的风险防控措施
1、债权人在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此限度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致确认,在夫妻一致确认的条件下,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
2、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应把握如下流程和技巧:第一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借贷案件、担保案件,应要求债务人夫妻或保证人夫妻共同面签合同。第二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面签,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方式固定夫妻共同举债或保证的合意。这一点只是原则性的法律风险提示,在实践操作中,应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法律要求。毕竟对于隔山买牛的特殊情况,如何确认对方身份是非常关键也非常困难的现实。作为掌握一定流程和技巧的专业律师,这些问题在现实中是可以明朗化操作的。第三在既不能面签又不能通过其它途径固定夫妻合意举债的情况下,建议债权人应特别慎重。如果确要建立相关借贷关系,应综合分析债务人夫妻的资产状况、投资实业等情况,形成夫妻客观上共同举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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