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赠与公婆房产怎么缴税
一、儿媳赠与公婆房产怎么缴税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儿媳将房屋赠与公婆的,按房屋现值的百分之六征收契税,契税是由受让人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注解: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故不征收契税,下同。)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
第五条 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
二、有哪些情况对房产赠与行为应予以限制
(1)对那些拥有房产,想在生前就把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而自己又无别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老人所为的房产赠与行为,应考虑到老人将房产赠与后,如果子女对其不好,不尽赡养义务,将其扫地出门,老人就无处可住,其权益将受到侵害,而且这种情况,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纠纷,此种房产赠与行为,一般不予公证。
(2)对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而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或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而家庭成员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简称“双缺乏”)的继承人,且被继承人赠与房产时没有给“双缺乏”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此种赠与,也应予以限制,因此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不给“双缺乏”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财产,那么,“双缺乏”的继承人的正常生活将得不到保证,而被推给社会,这将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一些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而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一经查出,拒绝予以公证。
(4)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取得应继承房产的所有权之前,在声明自己放弃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自己应得的份额赠与他人,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办理赠与公证。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因此,公证处对这种情况的赠与应予以否定,劝当事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后再办理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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