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集资房属于什么性质
房改集资房属于什么性质
并不存在房改集资房。集资房是2000年以后的概念,国家已经启动房改,没有新的房改房了。集资建房国家和单位不能投资,土地为划拨,今后上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是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的住房,由职工租住,房改以后可由职工购买产权。因此,房改房是房改之前的产物,集资建房是房改之后的产物。集资建房在大部分城市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
集资房和房改房的区别
1、首先,标准价的产权证只能说明产权人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其中部分价值份额,产权人要想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
2、如果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售房款在扣除税费后,由产权人和原产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份额比例进行分成。产权人也可以向原产权单位补齐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将标准价变成成本价,就可以拥有房屋全部产权。特别注意的是,已经按照标准价出售的公房,原产权单位无权按照原价格收回。
3、产权人告知原产权单位是否履行优先购买权而原产权单位不表态,并且在交易管理部门致函敦促后超过10天时限的,视为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职工可直接上市交易。
4、对于房改房来说,区别成本价和标准价的不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如上市交易需征得单位同意。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并不存在房改集资房性质的房产, 这是因为在我国不断调整的各种福利性房地产当中,房改房和集资房是属于两种不同时间段的产物甚至不可能同时存在,而如果遇到房屋性质不明的,可以咨询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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