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权和地役权
人役权和地役权
人役权
人役权,即属人的役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并构成役权制度。地役权是为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而人役权则是为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根据罗马法,分别概述如下:
用益权
(一)用益权之意义
用益权者,使用及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其本质之谓也。
对于消费物的金钱,不能设定用益权,但为便利起见,元老院决议,准予作为消费物的金钱,可以设定准用益物权,不过享有此权利者,需要出具权利消灭,偿还同量同质的的物的保证而已。用益者的权利非常广,除了不损坏物之外,几乎与所有者拥有相同的权利,故英国法律,直接规定为所有者。罗马法,仅仅认为役权者,为享有他物权的人而已,仍以原物主为所有者,其所有权仅仅称为裸体所有权。
用益权的设定,以契约或遗嘱为之。所有者,把用益权让与别人,而自己留下所有权,或者把所有权让与别人,而把用益权留给自己,或者把用益权与所有权让于不同的人,均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用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及收益权
如在山地上开矿,不能砍伐土地上的树木,在土地上栽种植物,不能变更地形,这些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限制。在动产上则有兽类及奴隶(奴隶虽为法律上的物究竟不是人)有别,兽类繁衍的后代并入收益之中,成为用益权者的物,例如对公牛一头,有用役权,则公牛所生之犊,即为为用益权着所有。奴隶则仅仅指奴隶本身,可以使用收益(即劳力之所得),奴隶生子,不能把其子作为收益,仍归奴隶的所有主,不属于用益者,这是关于动产的限制。
2,让与权
用益者,本来不能把他的权利让与他人,后来渐渐准许用益者让与其实利,但名义上,则用益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以上为用益者的权利。
3,精密注意
精密注意者,即一般用意周到的人所为的注意。换言之,即良家父所用之注意,也就是日本民法上称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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