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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所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中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地役权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希望大家通过小编整理的知识,对于地役权和用益物权能够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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