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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邻权的距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常见的房地产相邻权

我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是我国立法关于房地产相邻关系和相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各类房地产相邻权的基本法律依据。随后,1988年1月26日了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对各类相邻关系问题相应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此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所规定,如1982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13、20、42、44条以及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一是相邻土地关系中的相邻权,如邻地通行权、临时施工占用邻地权、铺设管线通过邻地权等;二是相邻房屋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共墙=城市异产毗连关系中的权利;三是相邻水流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关系中的权利;四是相邻环保、防险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排放“三废”及其他污染物、噪音、恶气等关系中的权利。后两个方面相邻权裨上是前两个方面相邻权的特殊形态。此外,有些房地产相邻权可能同时涉及到土地、房屋、水流、环保中两个以上方面,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下面就几类常见的房地产相邻权进行分析: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

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最高法院意见)第100条进一步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条又规定:“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关于相邻通行权,应注意两点:(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关于相邻通道问题,应当注意: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除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外,房地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为由而予以堵塞或独占,妨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对所谓“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应当根据主张相邻权人的使用该通道的时间长短,有无可供替代的其他通道以及该通道对使用人生产、生活便利的影响等,结合相邻关系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对此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三)铺设管线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协商确定补偿办法。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保护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线和设施。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与建筑施工临时占用权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是施工期间内短期、暂时占用,前者则是较长时期甚至是永久占用。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法院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预以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房屋的相邻权的距离的介绍了。因为房屋的相邻权还是比较重要的,它涉及到了邻里者之间的和睦,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大家还是要加以遵守。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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