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采光权
一、相邻关系采光权
相邻关系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丶如何维护相邻权和采光权?
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受到影响,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来确定。房屋的采光、通风受到了对面新建筑的影响,如果经相关部门测算后,确实低于国家规定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篇标准的,可以据此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法规对相邻采光权保护概览
采光权的涵义,通常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一直以来,不论农村或城市,人与人相处、交往,关于采光权的维护和保障一直是重要议题之一。
从法律层面对采光权的界定和保护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仅将采光权明文纳入保护范畴,也明确了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作为实施建设、改造、种植等行为的先决条件。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采光权作为一项生存权利由不为人知到为人们所重视,由采光权引发的纠纷、诉讼呈多发趋势。既然保障采光权问题易引发矛盾,首先应当科学界定合理的采光范围,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gb50180-》第五章的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从以上规章可看出,采光权是否构成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长短来认定的,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但该规定需要专业技术手段的支持,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须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在处理相邻采光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还要根据固有的相邻状态、历史形成的采光状况、界定间距对相互的影响等因素着眼,对该类纠纷予以勘察及有效化解。
通过上文我们能清楚的了解到关于国家关于采光权的一些规定和相邻采光权的一些问题。相邻采光权是业主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的,要是相邻采光权被侵权了而没有得到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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