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3条和第22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也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须购买或租用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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