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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应该收归国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是物权法对悬赏寻找遗失物作出的明确规定。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人遗物”在古代就被视为“以污其行”,索要报酬更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如果失主悬赏重谢是否另当别论?对此,现行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上述规定无疑解决了这一问题。

“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专家指出,这里指的是拾得人因为保管遗失物产生的成本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如果拾得人提出的其他保管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拒绝支付。双方对此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院。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据了解,在物权法草案审议阶段,该草案曾规定,拾得人从拾得遗失物起20日内应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但考虑到这一时间限期过于严格,在审议过程中删去了这一规定。

遗失物无人认领怎么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专家指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国家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失物长期无人认领,国家就要永远承担这笔费用,对国家来讲是损失。规定半年无人认领的时效限制后,国家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办法弥补保管成本。

物权法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拾得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尽职地履行保管义务。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占”?专家指出,侵占在主观上具有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的行为。

专家指出,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在鼓励拾得人主动返还或上交遗失物、发扬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同时,保护拾得人领取失主悬赏的权利,以及向失主索要保管费用的权利。这在法律上平衡了拾得人和失主两方的利益,不仅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而且还会推动美德的延续。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遗失物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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