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如何定额管理
房屋修缮如何定额管理
房屋修缮
房屋从建成到报废的整个使用过程中,对房屋所进行的查勘、设计、维修、更新等修葺活动,以及实行技术、施工、设备各项管理的总称。
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
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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