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转包合法有效吗
1997年8月1日,被告王老伯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本村9亩土地承包给王老伯。王老伯欠原告梁某借款三万余元,后来王老伯与梁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王老伯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梁某与借款抵账。2006年3月1日,王老伯与另一被告孙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将其承包的50亩土地转包给孙某。该50亩土地中包含梁某承包的9亩土地。后梁某与王老伯、孙某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与王老伯于1997年8月1日签订转包合同是否合法;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针对以上焦点,法院认为:梁某与王老伯签订的转包合同,不需村委会同意,未经发包方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被告侵犯了原告权益。
律师评析
一、转包行为是否无效
转包,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梁某与王老伯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而非转让合同。因此,梁某与王老伯签订的转包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未经发包方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合同法》第20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很明显,本案中被告王老伯存在一地数包的行为。1997年8月1日,王老伯与梁某签订第一份土地转包合同;2006年3月1日,王老伯与孙某签订第二份土地转包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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