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件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土地纠纷案件的分类
以诉讼双方为集体或个人,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将土地纠纷案件分为以下两大类:
1、集体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以来,许多地方的农民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与村民集体订立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完善,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极为简单,甚至只是口头合同,或者村集体负责人未经讨论,个人私下将土地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管理意识的逐步增强,纠纷亦随之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因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村民集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②没有书面合同,村集体要求完善合同时因承包金或使用年限难以协商一致引发的纠纷;③合同订立时,未告知村民发包情况,后村民以该合同未经法定程序讨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提起诉讼;④国有农场土地为划拔地,农场职工承包后未经农场方同意而私自转包,农场按规定收回私自转包地,转包方与承包者发生纠纷;⑤一地多包引发的纠纷,村集体对弃耕抛荒地在未终止原合同的情况下,就该地另行与第三者签订新的合同发包,引起原承包者与发包方违约的纠纷;⑥合同期届满后,承包者拒不交出原承包地,甚至要求集体赔偿地上附属物或有关土地的投入成本而引起的纠纷。⑦由于历史原因,以前村民集体将归其所有的余留地和机动地交由村民使用,但双方并未订立合同,也没有约定使用年限。后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将此类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时,部分人拒绝执行村民集体之决议而与村民集体发生纠纷。⑧合同约定的条件过于苟刻,承包者一旦违反合同条款,未能按时缴纳承包金或改变承包地用途时,村集体以承包者违约为由而意欲收回土地而引起的诉讼。
村民采取蚕食的方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小面积土地后将周围空闲地不断开垦,长期侵占集体土地而引发之纠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许多村民私自开垦荒山、荒坡,使用撂荒地,或在承包小面积土地后私自扩大用地范围,对此,村集体未加及时制止。随着土地的增值、村民组织的不断健全、规范,村组织决定收回这些原属于集体所有且并未承包的土地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使得原使用者及村集体间产生了纠纷。
因村集体领导更换,随意否认或变更原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村集体将土地向外发包或将荒地用来合伙开发农业时,村民未提出异议,但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产生了巨大的效益,致使一部分村民心生嫉妒而将村集体与承包者诉至法院引起纠纷。
村集体领导在任时采取互相勾结、欺骗等手段,违法将土地发包给自己,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从而与村民发生纠纷。
2、个人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
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后,悉心经营,产生丰厚利润,其他村民在利益的驱动下,集体哄抢或霸占此承包地,甚至采取多种手段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
土地权属界限不明,由于历史原因,使用权人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特别是一些离村较远的荒地、“插花地”,由离土地较近的农户进行开发和种植,后产生效益,进而引发纠纷。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之争。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祖宗地”观念在我市依然根深蒂固。虽经多次土地变迁,但农村土地“私有”现象仍然存在,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仍处于解放前的状态,村小组虽经第二轮承包但仍然没有将此类土地纳入承包范围,依然由原使用人使用、收益。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事过境迁,致使出现了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承包集体土地者之间因范围界线不清引起的诉讼,而农户的使用基本上只是凭口头界定。
弃耕抛荒地经他人重新开垦使用后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之争。
一方农民申请建房,取得政府批准并领取了建房许可证,另一方农民则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尚未履行相关征地手续,且未对原使用者进行补偿,双方凭所持证书对争议地之权属产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难以解决,不妨去在线律师咨询网上面问问专业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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