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一、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1、黑龙江省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能够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可以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要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所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以内,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来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2、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它是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进行使用的,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来进行居住。在遇到了宅基地进行拆迁的时候,会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宅基地补偿,第二就是房屋的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因此,这部分的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是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的补偿其实是归村民所有的。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就要给村民重新进行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去建房子。
二、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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