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
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土地(即农用地),是不动产。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物,且是特定物(农用地),而不是行为,更不是知识产品,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绝对权。绝对权或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法人、其他组织、公民,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即承包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且包括土地所有人,他们都不得任意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明显不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对农用地进行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直接享受土地的利益,而无需土地所有人的交付行为,不必等他人的积极协助就能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就在于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对农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追及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无论受到谁的侵犯,也不论落入何人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可以追及其标的并就此主张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权利受到妨碍或干涉时,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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