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书
房屋转租合同书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
房屋转租给乙方居住,由乙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东5单元99号A间居住房屋(已经征得房屋出租经办人郑-君的同意),
由甲方将上述承
租房屋全部转租给乙方。
2、甲方在确保房屋及屋内设施无损且能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交付乙方。
二、权力及义务说明
1、乙方转租得该房屋后,应当履行甲方同北京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郑州市代理房屋出租合同(编号为GFZ,以下简称GFZ及安全协议(原件已交由乙方保管)而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同样乙方也享有甲方在GFZ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利。注:编号GFZ合同第五条第七款中约定不得转租他人,否则视为违约,此条款经与原合同经办人郑-君友好协商,转租可不视为违约。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年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日止。甲
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原合同的租期。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如果以上公司不予
配合,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该项手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案列:
[案情]
2006年6月7日李某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房租给了王某开服装店,双方简单的约定了租期为四年,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租金每年3万元,每年的6月7日付清一年的租金,其他事项没约定。后因生意不景气,2007年7月23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将承租的店面转租给了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租用王某店面房一间,租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租金10万元,租金订立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租期结束店面自然收回,并约定未经王某同意张某不能转租。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2008年11月,张某的因生意一直亏损,便找到王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余下的租金,王某不同意。张某无奈,遂以王某转租店面未经房主李某同意,王某无权出租房屋,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退还已支付租金1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店面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乘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对此作出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故王某私自转租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房转租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是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虽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故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转租合同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该屋租赁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些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要注意转租合同书的相应注意事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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