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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公司内部QA部门领用检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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