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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房屋有质量问题部分工程费没付引起纠纷可否起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建设的房屋有质量问题部分工程费没付引起纠纷怎么办

2009年请胡某为我建造了一栋小楼房,完工后发现有多处质量问题,因此有2万多元工程款没有给他,我叫他修复以后在给,他说没法修复,最后就请他们村的书记,调解主任和我们村的书记,调解主任等十余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让我再付2千元,其余两万元,就当房屋没建好的补偿,但当时没写书面协议书,只是口头协议,两年后他反悔了,叫其妻天天到我家闹事,就要那2万元,你说我如何处理,现在补一个协议让当时参加的人都签字还有用吗?对方现在肯定了不签字。对方也不起诉,也不修房子,就闹

律师回答:

不需要不协议。口头达成的协议一样有效,你有证人。再说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也过了。对方再来闹,直接报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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