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提前退租吗
一、承租人可不可以提前退租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租赁物危害健康等情形时,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的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2)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进行的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3、不作为义务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行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
5、返还租赁物
(1)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为基于租赁合同所生的义务,因而即使是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也可请求返还。
(2)数人共同承租时,各承租人所负担的租赁物返还义务为连带债务。
(3)当出租人为数人时,如出租人间为按份共有关系,则各共有人得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其应有部分,主张返还。
(4)就返还的期限,定期租赁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为之;不定期租赁,应于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为之。
(5)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有权要求予以拆除,恢复租赁物的原状。
三、违反租赁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1)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因擅自拆、改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地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交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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