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出租公司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租用出租公司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一、租用出租公司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赵某某因携家人外出郊游需要,在**汽车租赁公司(下称“**公司”)租用了一辆“**”牌轿车,约定租用时间为8小时,租金为180元;该车实际车主是蔡某,挂靠在**公司,每年向该公司交付挂靠费260元。在驶往目的地途中,把在路上同向行驶的骑着摩托车的男子张某某当场压死,赵某某害怕担责,于是随即开车调头逃离了现场,事发后的第5日案件告破。经警方认定,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投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之内。事后,张某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蔡某、**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8.8万余元。
二、租用出租公司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本案在责任承担主体上,有意见认为,赵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某死亡结果发生与赵某某的不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赵某某又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而赵某某对张某某的死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蔡某的车辆手续合法、安全性能完好且通过了年检,**公司对赵某某尽到了审查义务,两者对张某某死亡结果发生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赵某某事后逃逸,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因此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但本文认为,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赵某某负主要赔偿责任,蔡某与**公司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蔡某与**公司对张某某的死亡虽然没有直接过错,但对车辆运营收益进行了统一管理和分配,从中各自获取了不同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显然包含法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在内。
(一)保险公司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之规定,只要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人不予赔偿外都应当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二)肇事者赵某某对张某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法归责的唯一原则,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赵某某在肇事后,由于害怕追究责任,随即逃逸现场,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某的死亡与赵某某的重大过错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赵某某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车辆技术也符合安全要求,且审查了承租人是否取得了驾驶资格,履行了出租人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其出租行为没有过错。但该公司向实际车主蔡某收取了挂靠费,从该车辆中获取了运行利益,应当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之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四)车主蔡某承担连带责任。蔡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将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挂靠在**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该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其对该车辆具有运行支配权,并从中获取了运行收益,也应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之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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