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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为什么不能出租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经济适用房为什么不能出租

其一,经适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某个家庭能否申请、拥有经适房,唯一的衡量尺度应该是其家庭收入是否足够低。

其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可见没有完整产权是禁止经适房出租的最大理由。但是从道理上讲,业主对经适房没有完整产权,只意味着他无权擅自将房子卖掉,而业主对经适房显然拥有完整的居住权(使用权),将房子出租,其实是将居住权暂“借”给他人,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让渡,出租权应该是居住权的延伸。这就好比农民虽只拥有耕地的使用权,却并不妨碍他们将田地租给别人耕种。

其三,经适房出租屡禁不止,费力整治却效果不佳。

相关知识: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由政府列入建设计划,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从而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征。所谓经济性特征是指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它的价格要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更容易被中低收入家庭所接受。适用性特征是指在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不因价格的降低而减损质量。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二)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三)财产状况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可以看出,对于财产状况的限制要视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而定。

(四)家庭关系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五)优先配售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因此,国家对于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规定,是不能进行出租经济适用房,否则将会被取消承租的资格。所以,大家还需要对经济适用房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才能在使用的时候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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