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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的士后驾出租车逃逸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抢劫的士后驾出租车逃逸,出租车是否计入抢劫数额

(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不难看出,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就是两个“当场”,其主观要件则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对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从预谋开始就没有非法占有出租车的主观故意,只是想非法占有驾驶员的财物,虽然劫取财物后,把出租车作为逃跑的交通工具,但在驾驶员中途逃跑后已经实际控制出租车的情况下,并没有将车子占为己有,而是将车子开到无人处时主动将车子丢弃,这就说明当事人并没有将车子当作抢劫的目标。因此,将出租车计入数额,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假如造成车辆丢失,则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并不存在“便宜”被告人之说。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应正确理解。首先,从该意见的表述来看,行为人为了获得逃跑工具而劫取机动车辆,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将该车辆当作其作案的目标,因而将被其劫取的车辆计入抢劫数额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次,该意见的规定,适用于在主观要件不清楚的情况下对主观要件的一种法律推定,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机动车辆的故意,然后将被劫取的机动车辆价值计入抢劫数额。该意见并不是不去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而是在分不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的一种推断。任何犯罪除了特殊规定外,还必须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去综合考虑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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