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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的购置的公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原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别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公房的处理。有的情况下是双方均可承租,这时候就需要遵守相关的处理原则进行,大家需要有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最后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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