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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中的优先购买权解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三、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的通知义务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应当通知承租人,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本律师认为,以信函、电报、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送达承租人,如果单纯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的,就不能认为已通知了承租人。 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出售的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的,对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要求。本律师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知道了出卖房屋事实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律师提醒: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当在知道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尽快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防错过了合理期限而无处主张权利。四、在诉讼中,承租人可否不提起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仅要求确认出租人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本律师认为,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承租人可以相对优先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出租人与他人恶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允许承租人申请宣告该合同无效,以实现这个目的。但是,本律师提醒公民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保护的是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的目的,也就是说,申请宣告无效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承租人不主张购买的情况下,就说明他没有实现这个目的的意思。所以,如果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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