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审批
审批责任单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二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3、《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
5、《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1998)后营字第69号。
6、《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259号。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依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产权证明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中文本房屋租赁合同。(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租房还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原派出机构)同意租赁的书面材料。(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出租非外销房,须提交市建设项目涉外安全审查办的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
6、军产房屋租赁须提交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8、驻华外交使团租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交的境外有关文件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出租房屋所有权无争议,符合安全标准(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3、租赁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法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一次性告知单:
涉外、军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备案类)一次性告知单
申办需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依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有□,无□);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产权证明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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