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房屋租赁纠纷
先审证件再租房
宋-屏租赁黎明的房屋开办商场。花了1个多月的时间,投资50余万元装修好,将大部分货物调了回来。开张之际,却被通知不准营业。原来,问题出在房屋上,黎明当初建房时,没有办理过任何审批手续,房屋属违章建筑,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作出决定,要求予以拆除,并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建言: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该要求房主出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许可证等相关的权利证明。若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支配权,则能及时提供。反之,则说明存在问题。承租人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而省略举手之劳,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承租人也可以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避免因盲目租赁而造成经济损失。
最好是合同书面
肖-苇在租赁赵-雯的房屋时,因双方是好友,便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租期为2年,月租金1300元。6个月后,两人关系恶化,加之该地段的房屋租金大幅升值,赵-雯便提前1个月通知肖-苇,要其搬走。由于肖-苇坚决不干,赵-雯遂将肖-苇告上了法庭。令肖-苇没有想到的是,尽管赵-雯承认了口头约定的内容,但法庭仍然判决肖-苇败诉。
建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就本案而言,虽然有口头协议,但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加之双方对是否继续租赁存在争执,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赵-雯也就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房主维修应及时
王-珍的店面因年久失修,刘-明承租后,虽进行过整理,但仍然经常漏水。由于刘-明认为王-珍将房屋租给了自己,当然应当由自己维修。可他又考虑,自己能租多久、王-珍能让自己租多久都很难说,自己投资维修好了,岂不便宜了王-珍?直到有一天,刘-明刚调回来的一批货物,被一夜暴雨弄得一塌糊涂,遭受惨重损失的刘-明觉得实在委屈,便要求王-珍分担部分损失,由于王-珍拒绝而引起诉讼。刘-明万万没有料到,法院竟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建言:《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常常会发现承租的房屋存在各种缺陷,或者与房主承诺的条件不符,针对这种情况,承租人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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