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月租了一套房子,租期1年,合同签订后发现该处房屋已经发出拆迁通知,于是我与房东增加补充条款:如果在2003年9月前发生动迁,由房东赔偿1个月房租,结果在2003年4月动迁组上门,限定一个星期内必须搬走,否则断水断电。在与房东讨论赔偿事宜时,房东认为动迁属于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拒因素,因此拒不赔偿。我认为补充条款已经预见了这一情况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目前我有如下疑问,
请帮助:1.拆迁公告发出后,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责任是房东的还是中介的。我在签合同时不知情,我是否能通过起诉保障自己的权益?2.如合同有效,补充条款是否可做为我得到赔偿的依据?谢谢。
可按补充条款的约定主张你方的权利你可以把房东和中介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有效,你可按补充协议主张权益。补充条款可以成为你主张赔偿的依据。建议面谈.你好,已经回答你,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当面咨询.请带好相关的资料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请带好相关的资料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昨日,接到市民报料,由于西南环线二期道路工程的建设,二戈寨富源南路一休闲中心所租用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在还未与房东协商好装修费赔偿的情况下,休闲中心被房东请人砸坏。
据休闲中心的负责人周先生介绍,2002年7月份,他便租下富源南路187号600多平米的临街私人房子,开设洗脚城与溜冰场,租期5年,租金每年4.2万元,前后花去装修费约35万元。5年期满后,又以每年5.2万元的价格续租了2年。
2009年7月,续租的房屋再次到期,房东让周先生按半年交一次房租,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至今年7月,两次续交的房租已到期,由于西南环线二期道路工程的建设,房屋面临拆迁,房东便让周先生交了1.5万元的房租,“以房屋能使用多久再结算房租”。
10月20日,因为房子即将拆迁,房东通知周先生搬出房屋。周先生提出,房屋的装修费花去了35万元,房东能否作一定的赔偿时,遭到房东的拒绝,认为“拆迁方只是赔偿房子的钱,而不包括装修费”。
10月21日上午,正准备营业的休闲中心突然冲进10多个手持棍棒与铁锹的青年,声称是“房东指派而来”,然后将休闲中心内的玻璃与门窗悉数砸坏。随后,有人悄悄报警才终止了打砸。
对此,西南环线二期道路建设工程拆迁现场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拆迁的赔偿均是通过相关部门评估后赔付给房屋所有人,租赁户的赔偿只能与房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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