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明责才能保身
案例一,房东以房客违反合同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用为由,提前解除合同,租期未到,房东就把房客的东西全都清了出来。但房客才装修不久的店面,花了不少装修费,谁来承担这些损失呢?案例二,房客拖欠房租,但房东的店面却无合法批建手续,那么房东能讨回房租吗?
【案例一】
房客违约,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令房东赔偿房客装修损失60%
2007年11月一天,丽-婷租下的湖滨六里一间店面被房东换掉了钥匙,且店内所有物品被房东搬进车库里,可是租期还没有到。被如此“扫地出门”,丽-婷心有不甘,于是就把房东小西告上法庭。
原来在2005年8月28日,丽-婷和小西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丽-婷向小西租赁位于湖滨六里一间店面,月租1400元,押金1400元,租期自2005年10月5日至2010年10月5日;租赁期间,丽-婷应负担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小区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租期内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违约方必须双倍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签订后,丽-婷支付押金,并交清自2005年10月5日至2008年1月5日的房屋租金,请人装修店面以备经营。
然而2007年6月,房东小西被所在小区物业起诉,法院判令小西应当缴清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金。小西说,这场官司是房客违约造成的,房客从没有交过物业费,才导致自己被物业起诉,最后还要替房客垫付数千元物业费和水电费。于是同年11月16日,小西锁了店面,请搬家公司把丽-婷店内东西搬了个精光,并全部堆放在地下车库。
丽-婷认为,小西将店面关闭,导致她无法营业,应该赔偿她双倍装修费用。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丽-婷承租店面后长期未缴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小西有权解除与她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小西强行终止租赁合同欠妥,应赔偿丽-婷装修损失并退还多收取的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5日的租金。鉴于丽-婷违约在先,可酌情减轻小西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房东小西应赔偿装修损失的60%,小西须返还丽-婷租金和押金合计3869元,并赔偿装修损失9769元。
【案例二】
违建房屋,讨不回房租
房东无法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2006年10月18日,阿-旺和小曾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由阿-旺将位于思明区后埭溪路一间105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给小曾,月租金3000元,租期15年;并约定小曾拖欠租金半个月以上,阿-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及追回所欠租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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