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退押金怎么解决
【网友咨询】
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并且按时缴纳租金。
后房东提出涨价,不同意,双方同意按已缴纳租金的日期解除合同。由于下家没找好,双方也同意续租一周。一周后,由于房东出差在外,委托中介过来收房,开具了所有家具等俱在但是未试的收条,然后钥匙交给了中介。
现在房东以房间内设施损坏、遗失为借口不同意退押金。所谓设施损坏,原来我租进去的时候就已经是坏的了,而且退一步说,即便是在我承租期间损坏的,只要不是我故意损坏,属于设施自然损坏,也是由房东负责维修的;遗失问题,是一个遥控器放在抽屉里,然后桌子被中介扔掉才遗失的,而且中介当时已经在收条上签收了所有设施都在,钥匙交付之后再出现问题也不应该由我负责。
房东要求赔偿,我觉得这些非我过错,不应该由我承担,双方协商不成,只能寻求法律解决。有什么建议么?先谢了!
另外由于押金未退,原有租房合同尚未结束,是不是可以要求在此期间房东不能出租此房?
【律师解答】
1、你自己分析得很对,房东两个拒付理由都不成立。设施损坏只要不是你砸坏的,或故意损坏的,都属于自然损坏,不能由你承担法律责任,遗失的借口为收条所推翻,因此,房东拒付理由不成立,你可以通过诉讼退回押金。
2、押金未退,不代表租赁合同还有效,即使你们之间的押金具有定金担保的性质,定金未归还,也不代表主合同即租赁仍继续有效,这是我国担保法有规定的,主合同决定从合同,从合同不能决定主合同,稍微有点专业性的地方,不过没关系,法院里的法官这些知识基本知道,并且房屋已经交还的事实也已经成立,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押金应要返还。
3、对照合同查一查,押金有无定金担保性质,即合同上对押金有没有约定:给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押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押金,而且要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说,如果你们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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