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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租金与优先购买权有关联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交租金与优先购买权有关联吗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一切权益,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分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其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该案中,于女士主张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承租人承租房屋期间,房产被出卖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法进行救济。如果允许承租人随意撤销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可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但买受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保护交易安全也将无从谈起。可见,保护买受人利益与保护承租人权益、维护租赁关系稳定同等重要。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以不当行为让自己丧失了房屋承租权,优先购买权也就无从谈起了。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分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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