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费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益费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为使租赁物价值增加所支出的费用又称有益费用。有益费用的构成具备以下条件:
1、须该费用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而支出的费用。
2、须因该费用的支出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
3、须承租人所谓的改善或增设行为已经出租人同意。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享有要求出租人返还费用的权利,只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同意,不仅限于承租人实施行为时出租人的明示同意,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的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的,也应视为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返还有益费用可参照不当得利的规定适用,因为在租赁终止后,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就享有了由承租人的改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的利益,承租人则因该费用的支出而受有损失,出租人取得该利益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以,出租人应将其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承租人。也正由于出租人返还的利益权以其所得为限,因此,有益费用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怎么办
出租人应当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物权的情况,即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对此,出租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收益。这是出租人的义务之一。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因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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