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押登记无效:行政机关未依法审查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提供下属文件材料:
1、抵押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预售(购)合同》。
注意,若为期房,则,仅需提供第4项中的《预售(购)合同》即可。这些文件缺一不可,且,必须由当事人提交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调取。
行政机关审查抵押申请材料的义务
对于抵押合同双方提交的申请,行政机关(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进行实质审查。首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为原件,只有与原件核对之后,方可收存复印件。其次,应当全面考量合同双方及相关方的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最后,保护交易安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仅是一项义务,同时,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审查的依据;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自身调阅的方式免除申请人提交材料的义务:第三人存放在行政机关的材料,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可以用于抵押的房产
一般而言,权利明确,没有争议的房产均可以抵押。但是,日常生活中的下列房产,不能抵押:
1、诉争中的房产;
2、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
3、承租公房;
4、其他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登记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登记无效,意味着抵押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抵押权尚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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