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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陷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约时,售楼小姐拿出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见上面大部分空格处开发商已作了填写,其主要条款约定:房屋在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条件,并且开发商承诺在200I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张-鸣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张-鸣选择单方面退房时,开发商将以总房价的10%予以赔偿。另外,开发商还与张-鸣在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当暂侧面积与实侧面积不一致时,选择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起先,张-鸣对开发商不选择以取得大产证为交房依据的条款设置心存疑虑,但售楼小姐很肯定地告诉老张,开发商只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表示一定能取得大产证,我们签的预售合同是政府推荐的文本,不会有风险的。这一番解释打消了张-鸣的顾虑,最后经张-杰同意,张-鸣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

签约后,开发商果然如期通知张-鸣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可以人住了,但对张-鸣询问的房屋实测面积,开发商则表示房屋面积的实测工作正在进行,无法奉告。无奈之下张-鸣只得验收房屋办理了交接钥匙手续,并通知儿子回沪与装演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总价为20万开人民币的装潢协议,对新居进行了豪华装修。

个月后新居装饰工程结束,张-鸣想起办小产证事宜就找一开发商提出这

要求此时售楼小姐拿出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要求张-鸣按多退少补的约定支付超出5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告诉张-鸣,要等到大产证办共后才能办理个人的小产权证,目前大产证还在办理这中、售楼小姐称老板正在努力,要张-鸣安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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