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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公司的法律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公司在市场中发挥很大经济效益,成为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信息服务行业,下面我们浅谈房产中介行业运营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房产中介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不单单是简单地商业服务,还要注意在商业服务中的法律问题,以免将来给自己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交易过程前首先要审查双方的身份是否是本人,另外要审查卖方是否是对房子具有所有权,如果是代理人的需要看有没有房主的授权委托书。

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跳单,所谓跳单,又称逃佣、跳佣,是指买方或卖方通过委托中介公司找到自己合适的房子或出价合适的买家,撇开中介,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目的是为少交佣金或不交佣金。在表面看来我们没有促成该交易,其实不然,我们实际上已经促成该交易行为,但却不能收取我们应当得到的报酬,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的经纪人想动粗,但是动粗是没有用的不能根治该现象的发生。要解决此问题就要从法律层次上寻找,那就是把手续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看房确认单上完善,有利于维护经纪人及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客户跳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在《看房确认单》上签订的信息不详细,认为将来成为被告找不到他。

2、在《看房确认单》上没有把各方面的损失写清楚如律师费等费用,客户认为大不了公司赢了官司在佣金。

3、客户会找个第三方中介公司来成交,依据在第三方公司成交作为对抗依据,客户这样想是错误的,最总的是不会胜诉的,关键看中介公司怎么答辩,这是最关键的一步。

三、定金问题

现在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交的定金基本都在中介公司放着,从合同上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大问题,这个问题对于中介公司是个大隐患,中介公司手中的定金在交易从签订合同后到过完户后才能成为佣金,这就是问题了,为什么?因为在交易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试想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最总房子不能过户,佣金怎么收取,如合同上有关佣金的收取可以打官司,反之,中介公司将不能收取佣金,到头来没得到任何报酬,这对中介公司很不公平,明明提供服务并且已签订合同,反而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个问题不是不存在,只是大家都不重视,所以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关键是合同的约定

四、佣金问题

在很多中介公司眼里自己就认为交易完成(房产过完户才能收取佣金)其实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们依据该条可以明确看出只要签订合同就是视为交易完成,就可以收取佣金,有很多中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买卖双方其中一方违约导致没有过户,佣金没有收到,打官司在合同中又没有加以明确,所以在法院认为得不到支持,在此强调把合同关键意思加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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