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不按时拿房是违约吗,可以推迟拿房吗
延期拿房违约吗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房屋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如果不能准时交付房屋,那么会增加房屋灭失的风险,属于违约。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1日,L房产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昆明市北郊上马村云岭T小区第16幢第1-5层01号房屋,商品房套内面积为292.1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50万元。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前,L房产公司可以媒介公告或电话通知形式通知对方办理交接手续,对方逾期接房超过30天的,每天应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L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房屋验收合格后,L房产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在《某晚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广大业主前去办理接房手续,但张-女士一直拒绝接房,直到2009年8月才正式接房。
事后,L房产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女士承担迟延接房的违约金人民币46万余元。
[法律解读]
法庭上,L房产公司的代理人称,张-女士拒绝接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逾期接房超过30天的,每天应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L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此,张-女士则说:“当L房产公司要求我接房时,我发现该公司在建房中擅自改变规划,将我本来所购买的房屋旁边的中心花园,擅自变成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张-女士说,“随后,我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房产公司恢复原状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L房产公司存在变更设计的行为,但因实际履行费用过高,不具操作性而不予支持恢复原状,从而驳回我的起诉。”
张-女士表示,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的日期是2009年7月16日,她随后于8月份正式接房,接房时间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故不应承担逾期接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L房产公司按约定通知张-女士接房,但张-女士认为该房产公司交房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提起诉讼,由此证明双方对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产生争议,在该争议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张-女士已接收房屋。据此,对于L房产公司要求张-女士承担逾期接房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及时接房对业主不利
业主不接房有无不利后果?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业主接收商品房,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应领取商品房,如果业主不依约领取商品房,首先商品房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将由业主承担;其次自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商品房之日起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将由业主承担;再者因该商品房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将由业主承担,如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诈骗他人房租、钱财等。另外,从民法上讲,业主接收商品房既是一种合同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合同义务。而且,业主不及时接房,就不可能及时办到产权证,一旦开发商宣告破产,对业主肯定不利,要想出售转让也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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