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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数额是多少
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举例以明之,假设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20万元,若保险车辆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则其赔偿额为2万元,远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绝不可能就2万元之外的损失进行赔付;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与赔偿限额相等;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其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0万元,远远超过责任限额。
基于控制道德危险发生,防止保险车辆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损意识、事后减损意识削弱,保险公司赔款除在责任限额(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双重限制之内,往往还需扣除一定免赔额。保险实践中,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其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因此,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上述第七十六条虽具扶持弱者、救助伤病之美好意愿,但因忽略保险公司应有权益,恐难以为其接受。
综上,保险公司就保险车辆肇事造成第三者损失之赔偿数额,绝非仅是责任限额一个判断标准,同时还需参酌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大小及事故责任比例高低等因素。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尚需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如非为酒后驾车,非为肇事后逃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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