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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六条怎么解释
交强险条例第六条怎么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具体表现在:
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二是各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管理水平不同。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路况交通情况各异,导致了出险概率和频率分布不同。
三是各地区驾驶人群体的分布状况不同。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私家车的主要消费群体多为新驾驶员,其驾驶技能欠佳,就整体而言,该类消费群存在“损失率高、肇事率高”的现象,致使私家车业务总体赔付水平不断上升。所以私家车占有率高的地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风险成本会明显增高。
保费水平应当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否则,会导致在风险成本高的地区,费率水平偏低,在风险成本低的地区,费率水平偏高,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督促各地区交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因此,相同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体现不同的费率水平。
2.在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驾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驾龄、经验等个人因素对于风险具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家庭自用车或其他私人用车上,个人因素和风险的匹配度更高。一般情况下,女性比男性驾驶员风险小,驾龄长的驾驶员比驾龄短的风险小。
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销售渠道上有很大差异,实行差异化附加费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严格控制费用来降低费率水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费率水平的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三)由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根据《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应由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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