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主型商品房购买需要哪些条件与材料
答: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按照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什么人可以优先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如何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答: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查看和了解了自住型商品住房公示的信息后,可在项目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并按照《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应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
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并按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摇号、选房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接受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
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购房家庭应按照《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进行购房资格核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等材料。
对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时应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如何审核?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家庭和开发企业各留存一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民政、社保、地税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房产、身份、户籍、婚姻、缴纳社保及个税情况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凭借摇号编号、申请审核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自住型商品住房如何组织选房?
答:开发企业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组织购房家庭选房,并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选房过程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接受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摇号家庭放弃选房的,或者已完成选房的家庭放弃购房的,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未按照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购买该项目。
是否可以购买多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选择自住型商品住房时可根据自身家庭住房需求,向一个或几个自住房项目同时提出购房申请,并参加项目的摇号、选房程序,但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开发企业与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家庭的成员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轮候家庭的,视同已保障。
自住型商品住房后期如何转让,转让后可否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答: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在系统申报过程中,生僻字无法输入如何处理?
答:如有生僻字无法识别,则以空格代替,待现场审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即可。
如何理解文件中“家庭”概念?
答:家庭指的是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如何获知是否符合限购条件?
答: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执行。
农村户口能否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答:自住房购房资格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有承租的公房在填写表格时是否填写名下有房产?
答:根据《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规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家庭成员信息变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成员变化:如结婚、离异、新生儿等;
成员信息变化:如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等;
家庭类型变化:如非京户籍家庭落户北京等;
申报信息错误:原家庭成员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
如有以上情况,购房家庭在申购新自住房项目时,应按新申报家庭在网上提交购房申请,重新填写相关信息。并按企业通知时间,持相关材料至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填报错误会有何后果,如何修改?
答:在网上申购环节,填写错误可进行随时修改,重新提交。
在现场确认环节,开发商打印出《家庭购房申请表》,申购家庭应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如发现错误,可在现场向开发企业提出修改申请。
在联网审核环节,由于姓名、身份证号属辨别个人身份的唯一标示,是各部门审核的关键,如填写错误,将无法通过审核。
如需修改信息,需重新填报。参考上一问题
自住型商品房政策中规定的两类优先家庭,还区分先后顺序吗?
答: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上述两类家庭同等优先,不再区分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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