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接受已婚情夫资助买房是否违法
50岁已婚男养“小三”
50岁的王某是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原本家庭和睦。2012年,工作干练的年轻留法海归曹小姐被招进公司。王某对长相甜美的曹小姐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便向曹小姐表达爱意。
一开始,曹小姐知道王某已有家室,对其敬而远之,但还是没有抵挡住王某猛烈的爱情攻势,最终以身相许,还生了个女儿。王某对曹小姐也是关爱有加,不仅安排曹小姐到香港生育,还私下往曹小姐卡里打了近250万元,为其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
纸终究包不住火,丈夫出轨的事被妻子吴女士发现了。得知丈夫还为情人出巨资买房后,吴女士火冒三丈,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巨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予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法院查封涉案房屋
判决生效后,曹小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吴女士遂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东法院执行局方智成法官承办此案后,立即查封了涉案房屋,并在房屋显著位置张贴了查封公告、封条。公告中明确载明,未经过人民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妨碍执行。
怎料,几天后,方法官忽然接到申请人吴女士的电话,有人擅自撕毁封条强行入住查封房屋。方法官立即带领干警前往,发现房中所住人员竟是被执行人曹小姐的父亲。原来曹父得知女儿所购房子被封,心中不平,意气用事。
由于曹父擅自撕毁封条,对人民法院执行构成了妨碍,浦东法院依法对曹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解除查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毁坏,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该案中,曹父明知涉案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擅自撕毁封条,入屋居住,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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