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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2004年3月份,中消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格式条款,并把重点放在金融和保险业。同年12月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把点评矛头指向了保险领域,认为保险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中消协的点评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保险业的关注,保险商品作为消费者较高层次的消费,保险公司一直认为保险市场没有打开,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同时也反映了消费者对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条款的不满。对保险合同,目前社会各界争议也很大,笔者认为:保险条款不等于格式条款,保险格式条款也并非霸王条款,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保险合同,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

1、在特征上,二者具有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2)、不可变更性(3)、不特定的相对人(4)、承诺的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对方只有被动接受(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2、两者产生的时间有先后。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从逻辑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这个概念,1999年《合同法》第39条才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这可以看出,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3、二者的制定目的,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的,是简化程序,节约成本而产生的。

4、从二者的解释看,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从两者的适用看,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对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

6、从二者的立法意图看,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的利益,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的保险法,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

2、二者产生有先后之分,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TAG标签: 条款 格式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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